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第三章 新业态培育/第二节 乡村旅游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引导旅游经营者发展观光农业、休闲农业、创意农业、户外运动基地、市民农场等乡村旅游业态,开展果蔬采摘、民俗文化、田园观光、科普教育、休闲健身、农事体验、避暑疗养等乡村旅游活动,设计、推广乡村旅游精品线路。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