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浚县古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负有浚县古城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古城保护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