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负有浚县古城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古城保护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