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的,由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每株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