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古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开封市古城保护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保护、管理和利用的重大政策措施;(二)审查开封古城保护相关规划;(三)督促保护专项资金的落实和使用;(四)组织编制、审查保护名录和调整方案;(五)研究、论证、审查建设项目计划;(六)指导、协调保护工作中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七)指导、协调、督促成员单位开展保护工作;(八)其他涉及开封古城保护的事项。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