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

开封市古城保护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保护、管理和利用的重大政策措施;

(二)审查开封古城保护相关规划;

(三)督促保护专项资金的落实和使用;

(四)组织编制、审查保护名录和调整方案;

(五)研究、论证、审查建设项目计划;

(六)指导、协调保护工作中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七)指导、协调、督促成员单位开展保护工作;

(八)其他涉及开封古城保护的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