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七项规定,擅自取消现有街巷道路,擅自挖掘、拓宽、裁弯取直街巷、道路,擅自挖掘地下空间的,由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对单位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