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损毁或者擅自设置、移动、涂改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牌的,由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市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