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古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和延续原有的使用功能,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