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历史建筑的建筑立面、平面布局、院落、牌坊、树木等不得破坏。经批准修缮的历史建筑,在高度、体量、风格、材料、色彩等方面应当与原有建筑相协调,并不得影响历史建筑风貌的展示。

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