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成为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民政部门可以宣布其任职无效;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