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因故不能如期在已确定的选举日进行投票选举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意见,经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同意,可以推迟投票选举,推迟选举的时间不得超过30日。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