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利工程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在以供水为主的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污染水体的生产经营项目。已经兴建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防治水质污染。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