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利工程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经地级以上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签订协议。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