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经地级以上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签订协议。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