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已依法征收或已划拨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当依法办理确权发证手续。已划定管理范围并已办理确权发证手续的,不再变更;尚未确权发证的,应当按照第十五条规定的标准依法办理征收或划拨土地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水域。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或征收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当征得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