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利工程保护第十七条有效城市规划区内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