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城市规划区内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