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利工程管理第十二条有效由水利工程提供生产、生活和其他用水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缴纳水费。供水价格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制定和调整。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水费可根据国家规定适当调剂余缺,主要用于所属水利工程的更新改造和水费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