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利工程管理第十一条有效通过租赁、拍卖、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依法取得水利工程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工程原设计的主要功能。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