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已修改对不能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追究其领导责任。对不履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职责分工的有关部门和计划生育兼职委员单位以及兼职单位,追究其负责人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