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设立民营科技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民营科技企业的业务经营范围;

(二)有合法的专利或科技成果、新技术产品、专有技术;

(三)与业务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应占专职从业人员(不含生产工人)的30%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应有非在职证明或单位同意的证明;

(四)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依法订立的企业章程。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