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是民营科技企业的科技业务管理部门,对民营科技企业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其指导和服务,不参与经营活动,不承担经济连带责任;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规定的职责负责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