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鼓励离休、退休、辞职、退职及待业的非在职科技人员在我省创办各种形式的民营科技企业。在职(包括停薪留职)的科技人员申请创办民营科技企业须经其所在单位同意。国有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和社会团体可开办各种形式的民营科技企业。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