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鼓励离休、退休、辞职、退职及待业的非在职科技人员在我省创办各种形式的民营科技企业。在职(包括停薪留职)的科技人员申请创办民营科技企业须经其所在单位同意。

国有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和社会团体可开办各种形式的民营科技企业。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