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房地产评估条例第五条有效下列房地产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评估:(一)买卖、产权交换的房地产;(二)继承、分割、合并或者赠与的房地产;(三)实行合营、联营、股份经营的房地产;(四)抵押、投入保险的房地产;(五)进行兼并、清算的房地产;(六)当事人认为需要评估的房地产。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