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所占用的土地的价格进行房地产评估的活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