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农村村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有效农村村民建设住房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二百一十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