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农村村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有效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建房户易地新建住房的,应当在新房竣工或者入住后及时拆除原有住房。农村村民建房选择宅基地应当符合村庄规划要求,合理避让地质灾害隐患区、地下采空区、山洪灾害危险区等不宜建房的区域,确因选址困难需切坡的,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做好坡体防护,确保建房安全。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