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并督促落实。建设单位依法自行组织施工的,应当履行与施工单位同等的扬尘污染防治职责。暂时不能开工建设的裸露场地,超过三个月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不满三个月的,应当采用防尘网等进行覆盖。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