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