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矿山企业应当实施分区作业,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采用先进工艺,防止扬尘污染,同时进行生态修复。

从事石材加工活动应当设置封闭车间,并采取洒水、喷淋等防尘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