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场所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对堆场地面进行硬化处理,在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

(二)采用密闭仓储设施或者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配备喷淋或者其他抑尘设施;

(三)在密闭式堆场装卸或者传送物料的,在装卸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在非密闭式堆场装卸或者传送物料的,采取覆盖或者设置自动喷淋洒水系统等防尘措施;

(四)码头堆场、河道管理范围内砂场、建筑垃圾堆场、建筑土方和工程渣土堆场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