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参与和监督扬尘污染防治及投诉、举报扬尘污染行为的权利,并负有防治扬尘污染的义务。

地方法规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