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在实施城市综合管理区域内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在实施城市综合管理区域外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