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在实施城市综合管理区域内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在实施城市综合管理区域外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地方法规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