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煤炭、水泥等运输车辆行驶,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构)筑物拆除施工等应急措施。被责令停止施工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执行有关的应急措施。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应急措施的督促检查等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