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十六条有效市政公用设施、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等工程的施工及其维护维修除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实施路面挖掘、破碎、铣刨等作业时,采取喷淋、洒水等防尘措施;(二)道路或者绿地内各类管线敷设工程完工后,四十八小时内恢复原貌;(三)清扫施工现场和路面基层养护期间采取覆盖、喷淋、洒水等防尘措施,施工泥浆不得排入市政管道。地方法规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