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每五年对村庄规划进行评估。

评估村庄规划应当征求村民意见,并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人民政府报告评估结果。

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