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村庄规划按照村庄类型进行编制。其中,属于搬迁撤并类的村庄,可以不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适用上位规划,进行生态修复。

村庄规划以行政村或者若干个相邻行政村为单元编制,也可以以自然村或者相对集中的若干个自然村为单元编制。

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