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和生态补偿等机制,依法保障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生态环境安全。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