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十八条有效在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排污口;(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四)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五)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六)建造坟墓;(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