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十七条有效在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二)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三)丢弃及掩埋动物尸体;(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