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在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二)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

(三)丢弃及掩埋动物尸体;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