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志愿服务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公开透明,并接受有关部门和捐赠者、资助者、志愿者以及社会的监督。

志愿服务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或者侵占。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