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九条有效绿色建筑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等级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相关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应当注明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