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绿色建筑产业的发展,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促进绿色建筑技术的进步与创新。对在绿色建筑发展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