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第三章 运行和改造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绿色建筑的运行使用情况进行后评估,加强对绿色建筑运行的监督管理。对不再符合相应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公布相关情况。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