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第三章 运行和改造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耗监测和能效测评制度,为科学、高效监管绿色建筑运行提供依据。供电、供气、供水等单位应当将建筑能源和水资源消耗数据提供给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