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明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交付使用。

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绿色建筑等级的,应当重新审查。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