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规定第九条有效举办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商业性竞赛、表演活动的,经营者或者主办方应当在拟举办日的三十日前,向举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备案。举办跨县级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商业性竞赛、表演活动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向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备案。举办跨地级以上市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商业性竞赛、表演活动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向省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