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商业性竞赛、表演活动的,经营者或者主办方应当在拟举办日的三十日前,向举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备案。

举办跨县级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商业性竞赛、表演活动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向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备案。

举办跨地级以上市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商业性竞赛、表演活动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向省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