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省侨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侨务工作,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共同做好华侨权益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侨务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华侨参与本省经济社会建设,为华侨提供法律法规、政策咨询和服务,组织开展华侨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宣传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华侨的合法权益。本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为华侨参与本省经济社会建设以及在本省居住、生活提供便利,做好华侨权益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