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阻碍、拒绝、恐吓和威胁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