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未履行防治艾滋病工作职责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或者业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