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未履行防治艾滋病工作职责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或者业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