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农村居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卫生健康意识,减少生活垃圾产生,自觉遵守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共同保护和改善农村卫生环境。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