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治理促进条例/第三章 治理措施/第一节 生活垃圾治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农村居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卫生健康意识,减少生活垃圾产生,自觉遵守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共同保护和改善农村卫生环境。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